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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农函〔201056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征求《成都市农用地流转管理细则》

修改意见的函

 

市统筹委、市国土局,有关区(市)县农发局:

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草拟了《成都市农用地流转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723日上午12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市农委体制处。

联系人:陈永明;联系电话(传真):61883586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成都市农用地流转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用地流转程序和管理行为,推进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构建农用地流转长效机制,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用地,是指耕地、园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农用地流转,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流转管理工作,其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农用地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农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农用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农用地权利人自主决定其农用地流转与否及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其流转。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稳制、分权、搞活”。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使用权。

(五)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规范有序。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用地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出方依法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转出方自主,具有转出其农用地的自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  流转程序

 

第六条 农用地流转按协商、核查、签订合同、合同备案和履约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 协商。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和具体合同要件等进行平等协商;承包方也可书面委托发包方或其他中介机构代其与受让方协商。

第八条 核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对流转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对受让方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金实力、项目可行性、履约能力以及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进行核查(同村同组农户相互间的流转除外)。

受让方要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转出方农户提供自身经营资质和农业经营能力及信用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由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指导流转双方按照具体的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依法签订统一规范格式的农用地流转合同。

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农用地流转合同。

第十条 合同备案。流转双方按规定向发包方、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农用地流转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履约。受让方按照农用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农用地流转面积、流转价款以及支付形式、流转年限、土地用途等内容执行农用地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均应通过依法设立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以及依法再流转的,应在流转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的农用地流转项目合同的订立签约,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农用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在农用地流转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用地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农用地流转合同备案申请。

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签订合同的情况需由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向县级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备案,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需由县级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向市级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农用地流转备案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用地经营权证)、委托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

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农用地流转合同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注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农用地经营权证)他项权利;

(二)留存农用地流转合同;

(三)登载农用地流转台帐;

(四)办理农用地流转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区(市)县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建立系统的农用地流转登记簿和数据库,每季度末按时汇集本区域农用地流转情况并上报市农委。

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立“一社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流转台帐,随农用地流转信息、农用地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储备农用地流转项目,为农用地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和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农用地流转项目的实施情况、业主履约和经营情况、土地实际有效利用情况等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农用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对农用地流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农用地流转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乡(镇)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任何组织、个人违背承包方农户的意愿,强迫命令强行流转。严禁阻挠承包方农户依法自主流转。

第二十五条 农业、国土、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农用地流转监督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对农用地流转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和排查。

国土部门、农业部门要对农用地流转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流转后改变农用地性质或经营存在风险隐患、甚至出现土地闲置或撂荒情况的项目,要分类制定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用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七条 经依法确认的农户自留地、集体机动地等农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参照本细则管理。

林地流转依照相关专门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20


 校对:陈永明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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